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家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2民初6506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2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谷家龙、李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5.82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9月21日利息为852.53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二、被告王芳、张凤玲、董立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芳、张凤玲、董立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5告谷家龙、李秀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为286元,由被告谷家龙、李秀兰、王芳、张凤玲、董立春负担(被告谷家龙、李秀兰、王芳、张凤玲、董立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