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3********0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刑初429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2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徐刚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31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钟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纪大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6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徐刚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返还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支行;责令被告人徐刚、杨钟韬、纪大鹏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万元,返还被害人殷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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