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3********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刑初429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2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徐刚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31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钟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纪大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6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徐刚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返还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支行;责令被告人徐刚、杨钟韬、纪大鹏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万元,返还被害人殷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