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8民初338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恢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3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83元,由被告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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