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02民初6091号 |
案号 |
(2020)苏0902执恢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焜腾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7000元及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本金1597000元的利息、罚息、复利和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本金2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标准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计算后扣除利息4585.79元)。二、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浩、倪静抵押的位于盐城市区开市区河滨路2号6幢6-1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盐城市区盐青路288号虹越豪庭3幢105室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变卖、拍卖、折价价款在抵押登记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城与陈莹莹、黄浩与倪静对上述债务在2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斌与金红勤对上述债务在本金18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10486元,减半收取5243元,由被告江苏焜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