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3********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82刑初959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3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玉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1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磊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对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刘玉锋、杨磊磊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对侦查机关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