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6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84民初3470号
案号
(2016)苏1084执1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邮市弘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180万元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律师代理费7.8万元;二、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峰、高邮市首裕工贸有限公司、薛玉銮、高玉明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被告吴剑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剑追偿。案件受理费11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六被告连带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0-14
发布时间
2017-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陆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84666378747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高邮市界首镇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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