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91民初233号 |
案号 |
(2016)苏1291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成建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1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96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63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26652元、医疗费3490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277372.73元,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驳回原告成建国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通过银行交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④帐号:10-201101040668868;⑤款项: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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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陆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66637874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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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高邮市界首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