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邬伟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3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5681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6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邬伟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六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18211元及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3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83元(原告江阴六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邬伟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六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