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1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5)皋民一东初字第0080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3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吴桂兰与被告陆云离婚。二、婚生女吴森婷随原告吴桂兰一起生活,被告陆云每2月给付吴森婷生活费一百二十元,从二00八年七月起,于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日各给付一次六个月的生活费至吴森婷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吴森婷的医疗费原告吴桂兰、被告陆云各承担二分之一,从二00八年七月起,于每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凭病历、发票结帐一次,至吴森婷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吴森婷的教育费原告吴桂兰、被告陆云各承担二分之一,从二00八年七月起,于每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凭发票结帐一次,至吴森婷高中毕业时止。吴森婷从二00五年五月起至二00八年六月止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吴桂兰承担。三、被告陆云个人财产:组合橱四张,威力洗衣机、澳柯玛冰箱、康佳25英寸彩电、厦新vcd各一台,四仙桌、高低床(含席梦思)、茶几、梳妆台、四人木沙发各一张,老板椅四张,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颈链各一根。被告陆云自愿赠予给原告吴桂兰所有。四、共同债务:吴宏发五千五百元由原告吴桂兰负责偿还。五、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吴桂兰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