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利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5********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民终7727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2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郑利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国青借款本金780000元及利息23400元,合计803400元”;二、维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翁国青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苏馨鸽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江苏馨鸽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利辉追偿”;-9-四、驳回翁国青对江苏馨鸽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8元,由郑利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6元(江苏馨鸽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翁国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