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爱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2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7231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3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洪华借款本金25300元及利息(以25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由梁爱民负担(姜洪华已预交,梁爱民在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姜洪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3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