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7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432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彭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莺返还欠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800元,并继续以20000元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彭婷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