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明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2********0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刑初88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3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解明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二、被告人解明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小闯、鲍慢慢、鲍婷婷、鲍高超、鲍露露人民币688811.69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解明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茂春人民币8234.32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解明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永芳人民币16246.18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解明富赔偿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民币23013.52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小闯、鲍慢慢、鲍婷婷、鲍高超、鲍露露人民币10835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10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茂春人民币105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永芳人民币15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民币94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十、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小闯、鲍慢慢、鲍婷婷、鲍高超、鲍露露、张茂春、高永芳及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