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22********7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港商初字第00094号
案号
(2020)苏0703执恢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邦斯迪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人民币1769552.30元及利息(利息以1769552.3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钱方、陈龙、李广尧、韩玲、吴娟、周从丙、连云港浩威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倍豪植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赣榆县鑫龙纸箱厂、张西爱、潘庆乐、穆春杨、王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钱方、陈龙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青口镇华中南路35号华南鑫村3号楼1单元402室(丘号84130043-8)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40万元为限);对被告周从丙、吴娟提供的位于牛山镇利民西路148号b4-1-301室(丘号74051004-5)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53万元为限)、对被告李广尧、韩玲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青口镇黄海东路飞尔世纪花园13号楼4单元101室(丘号82120005-37)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45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325元,由十四位被告连带承担(因原告已预交,十四位被告将该款于给付11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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