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2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1民初2076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1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平货款6401元及利息(以6401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533元,被告邹峰负担3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