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2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1民初2076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1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文平货款6401元及利息(以6401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533元,被告邹峰负担3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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