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6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6刑初291号 |
案号 |
(2020)苏0116执2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远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4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罚金款人民币150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曹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罚金款人民币100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王远明、曹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在其非法吸收存款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