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1429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3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鹏、刘桂香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14876.78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截至2020年2月21日利息为1386.31元,滞纳金为3680.65元,分期手续费为1667.2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此款两被告保证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具体金额以原告银行系统数据为准,利随本清);二、双方一致同意律师费以3000元结账,此款两被告保证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三、若两被告未能按上述条款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上述款项的剩余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对被告吴鹏名下苏mu977q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余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两被告吴鹏、刘桂香负担(此款原告已付,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并加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