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文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3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泰民二初字第0510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3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陈信用社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62271.12元,合计人民币302271.12元(暂计算至2009年7月30日)。 二、被告顾同泉、朱国泉、顾文亮、朱勇、朱宏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20元,其他收费350元,合计3270元,由被告刘海霞负担,被告顾同泉、朱国泉、顾文亮、朱勇、朱宏生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