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民初5114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1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建、徐翠凤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借款本金33353.2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8月15日的约定利息821.06元、罚息252.74元及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陈建、徐翠凤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律师代理费4800元。上列第一、二判项的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6三、如被告陈建、徐翠凤届期未能履行上列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可就陈建、徐翠凤提供抵押的坐落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北宋、平湖居委会水润天成度假村6幢504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陈建、徐翠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