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04********7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3民初967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2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90000元及利息(以99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11.9625%计算;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逾期利率按照17.94375%计算)。二、被告倪军、陈立华、朱先高、杨春、高金宝负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倪军、陈立华、朱先高、杨春、高金宝还款后有权向被告徐松追偿。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226元,由被告徐松负担,被告倪军、陈立华、朱先高、杨春、高金宝负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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