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执395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1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胥咏梅、陈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借款本金674335.68元、利息21420.59元、罚息3342.42元,合计699098.69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74335.68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胥咏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律师代理费3586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对被告胥咏梅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盐马路15号元亨公寓综合楼210室、211室、212室、213室、214室、215室、216室、217室、218室、219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南百老汇大酒店对被告胥咏梅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胥咏梅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8元,依法减半收取5574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844元,由被告胥咏梅、陈兵、盐城市亭湖区城南百老汇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