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0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民初5802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2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丰、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时同梁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时同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田丰、陈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