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0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5801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2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时俊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徐大海、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时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田丰、徐大海、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5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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