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明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1********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81民初592号
案号
(2020)苏1081执1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仪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霍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扬州新科展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借款4499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年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4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8元,依法减半收取4024元,由被告霍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直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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