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07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3民初922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29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1483391.07元,并支付利息(一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按年利率8.4825%;二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以1498891.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以1488891.0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以1484391.0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以1483391.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2.72375%计算);二、被告张军威、王顺业、刘益宾、马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刘军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张军威、王顺业、刘益宾、马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32元,减半收取11366元,由被告刘军负担,被告张军威、王顺业、刘益宾、马静负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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