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4********3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1107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2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偿付借款本金237342.2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20年4月2日欠息18428.23元,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徐文晋、邹安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5137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7057元,由被告刘宏、徐文晋、邹安鹏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