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832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敬超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5981.25元,合计225981.25元。如果被告朱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敬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40元,诉讼保全费1900元,合计7340元,由原告张敬超负担1010元,由被告朱建负担6330元,被告朱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将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6-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