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褚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7308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飞来福磁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447383.98元,并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代偿之日(详见2019年7月8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3行出具的代偿说明书)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及律师费275000元,于2020年3月底前、6月底前各半给付。二、被告褚国华、杨霞、周连明、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陈惠霞、董文平对被告南通飞来福磁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褚国华、杨霞、周连明、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陈惠霞、董文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向被告南通飞来福磁铁有限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86134元,减半收取43067元,由被告南通飞来福磁铁有限公司、褚国华、杨霞、周连明、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陈惠霞、董文平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于2020年6月底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