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怀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民初2536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3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怀海欠原告魏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共计70000元,自2013年5月起,于每月27日前偿还原告魏巍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不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另行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4000元。吴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睢王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赵怀海没有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魏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战因承担该案连带清偿责任,故于2018年11月28日偿还该涉案欠款70000元。还款当日,被告赵怀海偿还吴战1万元,余款赵怀海给吴战打了一张6万元欠条,并约定月利率为1.5%,2019年10月1日前还清,逾期按照每天100元违约金计算。后被告赵怀海未向原告偿还该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并提出诉讼如前。上述事实原告有(2013)睢王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缴款凭据、被告赵怀海给原告吴战书写的欠条等证据为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吴战代为偿还被告赵怀海所欠魏巍欠款70000元的事实清楚,对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赵怀海追偿;被告应依约偿还原告代偿款,久拖不还属违约行为。原被告关于利息的4约定违反有关规定,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一律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赵怀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代偿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