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21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5民初2552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19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58370185.05元及利息【2018年12月20日前为2791807.43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并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评估费;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就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建房他证建湖字第41093号、建他项(2014)第60012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5535218.1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葛明、葛文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建湖县建阳石油装备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799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77016元,由被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湖县建阳石油装备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葛明、葛文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