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0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刑初307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2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朱周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先行羁押46日已折抵刑期46日,先行监视居住815日已折抵刑期8日。行政处罚已缴罚款一千元冲抵罚金,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谈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行政拘留5日已折抵刑期5日。行政处罚已缴罚款五百元冲抵罚金,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邓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先行监视居住13日已折抵刑期7日,行政拘留5日已折抵刑期5日。行政处罚已缴罚款五百元冲抵罚金,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梁雷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二、被告人朱周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士荣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四万六千六百零五元零八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具体赔偿项目为:医疗费387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405元、护理费2160元、误工费3491.51元、9交通费酌情支持1000元,合计46605.08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士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