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0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4民初736号 |
案号 |
(2020)苏0724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恒奥达肥料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31365.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对被告抵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原告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代理费90000元由被告连云港恒奥达肥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10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52元,由被告连云港恒奥达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南京百利德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戴文莉、刘晓华、戴伟、缪正娟、沈晓蕾、刘路路、杨健、孙鹏鹏、许晓龙共同对上述款项和费用承担连带偿还和给付责任。对上述款项和费用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和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31052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