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青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1********5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81民初4728号
案号
(2020)苏1081执1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仪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峰代偿款人民币80000元以及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3%的标准,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慧明如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义务,被告夏青松、武香梅各承担被告朱慧明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00元,由被告朱慧明负担。此款由被告朱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6院缴纳,被告夏青松、武香梅对此款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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