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4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2刑初323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2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姜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33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侦查机关扣押的财物及孳息、赃款由侦查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其余部分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集资人和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26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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