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4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2刑初323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2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姜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33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侦查机关扣押的财物及孳息、赃款由侦查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其余部分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集资人和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26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