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3执2920号 |
案号 |
(2020)皖0603执恢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李加强、丁梅、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17年2月21日到期。二、被告李加强、丁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借款本金546683.58元,利息41472.59元,合计588156.17元,自2016年12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原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加强、丁梅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