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3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刑初48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35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江阴汉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孙云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孙云继续退赔给集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60753元,发还季晓宇13087元、王文萍25311元、张桂磊24041元、商海佳22460元、陶飞跃14136元、陈学森11446元、刘卫明7588元、刘梦垚7434元、朱时艳9288元、尤冬辉8121元、黄金洋8741元、吴梦思15895元、徐丽华3478元、徐丽玉3368元、吴松花4348元、周慧敏5444元、郄召芬12857元、丁晓鸣5209元、王波21562元、王庆亚9577元、陈媛媛8700元、徐晴炎5059元、吴春华2659元、陆季平9277元、李大丰17277元、耿功兵20190元、于红6000元、萧敏云600元、王琴华6715元、任桂玉6715元、顾藕芬6886元、邹明娟8616元、刘玲艳2880元、陶敬14942元、刘美芬8546元、陈娟琴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时间
2018-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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