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4610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2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4189.88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31%计算)。二、被告范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6400元。6三、被告王朝阳、牛平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2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570元,合计9742元,由被告范惠、王朝阳、牛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范惠、王朝阳、牛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