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1********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31民初2053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1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县华久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金农商借字(2016)第021031901〕提前到期。二、被告金湖县华久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75年3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0.44%计算)。三、被告邹强、沙兰、张明明、张丛林对被告金湖县华久米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