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丽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3242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庆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6428.05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11.4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200元。若被告汪庆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汪丽秋对被告汪庆龙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丽秋承担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汪庆龙追偿。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1276元(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预缴),由被告汪庆龙、汪丽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