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江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渝民初字第0296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恢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三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截止2015年9月15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利息18728.23元,合计人民币2518728.23元。二、被告新余市三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另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三、被告新余市疆博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山盟茶楼有限公司、新余市伟顺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宏利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敖细梅、告简华文、简伟平、龚卫华、林江波、林江霞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可在拍卖或变卖被告龚卫华、林秀英、蒋小林的房产(抵押人龚卫华房产:城北毛家村委上屋村502、601,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s00224159、s00224157;抵押人林秀英房产:城北堎上东路(环卫处住宅楼)2栋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63088)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6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1950元,由被告新余市三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疆博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山盟茶楼有限公司、新余市伟顺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宏利工矿贸易有限公司、敖细梅、简华文、简伟平、龚卫华、林江波、林江霞、林秀英、蒋小林连带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