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6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门民二初字第0053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2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浩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二、被告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浩信用社支付期内借款利息人民币期内利息8427.24元、逾期利息人民币7295.81元(算止2007年12月4日),以后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4计算。三、被告俞扬兴、王林、于烽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俞扬兴、王林、于烽在履行了上述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俞峰追偿。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9元,邮资费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289元,由被告俞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9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帐号:70700104000177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