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6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497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於华归还借款33100元。如义务人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3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义务人可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转交。本院开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汇款时注明案号或案件名称。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毛伟承担。被告毛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海安支行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