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2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6487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5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梅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鲁春良5副食品店货款104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梅国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25424955,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