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23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4345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2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耿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7719.62元(截至2019年3月12日)及利息、罚息、复利(以87719.62元为基数,自被告耿静逾期之日即2018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的标准计收,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被告耿静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