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5********1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4民初2479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4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赵立军与被告南京世联畅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7日解除。二、被告南京世联畅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峰应退还原告赵立军租金、保证金、物业费共计126900元,此款被告南京世联畅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峰自2020年7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返还10575元,直至付清。三、被告南京世联畅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峰于2020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赵立军律师费损失4000元。四、如被告南京世联畅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峰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付款,则需加付律师费1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且原告赵立军有权就被告南京世联畅荣商业管理有-3-限公司、金峰全部欠款总额的未履行部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就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六、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为1419元,保全费1245元,共计2664元,由被告南京世联畅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峰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此款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