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6执943号 |
案号 |
(2020)苏0106执恢1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广跃、王玉凤、徐亚仙、吴华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294362.47元、利息、罚息314203.27、复利3454.0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上述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陈建伟、田飞、丹阳市吉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弘瑞车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富达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江苏盛意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通达车辆装饰件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张广跃、王玉凤、徐亚仙、吴华芳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4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443元,由被告张广跃、王玉凤、徐亚仙、吴华芳负担,被告陈建伟、田飞、丹阳市吉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弘瑞车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富达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江苏盛意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通达车辆装饰件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