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卫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1201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2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龙借款本金25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以本金20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泰兴市大愚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04元,减半收取17952元,由被告赵卫华、泰兴市大愚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283执24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479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