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惠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3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063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顺和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888682.43元及利息(1858.77元+以本金7888682.43元,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8.482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向原告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283074元。如被告南通顺和制粉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确定的期间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董文平、陈惠霞对被告南通顺和制粉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文平、陈惠霞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顺和制粉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15元,减半收取34507元(已由原告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南通顺和制粉有限公司、董文平、陈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01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