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936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中财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9011673.47元及利息(以9011673.4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市中财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011673.4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减去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最高不得超过90万元);三、被告蚌埠市中财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四、被告朱玉全、张莉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中荣街157#中心花园2#楼1-11-1(房地权蚌私字第218274号)房屋、安徽省蚌埠市中荣街157#中心花园2#楼1-12-1(房地权蚌私字第218275号)房屋、安徽省蚌埠市中荣街157#中心花园6#楼3#4#(房地权蚌私字第218284号)房屋、安徽省蚌埠市中荣街157#中心花园2#楼1-2-3#(房地权蚌私字第218276号)房屋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款项在高保字第0737-(Ⅰ)-2015-080-01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中财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0737-(Ⅰ)-2015-080高保字第03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中财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张佩章、董国群、朱玉全、张莉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市中财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