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2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7405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3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溧阳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吴志明之间的租赁关系;二、吴志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溧阳市盛扬苑a10幢2号门302室房屋中迁出;三、吴志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溧阳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支付案涉房屋及储藏室的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1月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照住房40㎡每月15元/㎡的标准计算;储藏室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1月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照84元/年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6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志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